各区财政局,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机打票据式样(新版票据式样见附件1),首批启用新版式样的财政票据如下:
1.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
3.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
4.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
5.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机打)
6.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
7.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机打)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下列各类财政票据旧版式样停止使用。
1.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机打)
2.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平推)
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机打)
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技术鉴定)
5.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专业技术评审)
6.北京市殡葬行业统一收费专用收据
7.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公安交通规费)
8.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
9.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
10.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11.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机打)
12.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
1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机打)
14.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机打)
三、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新旧财政票据式样可并行使用(北京市财政机打票据新旧式样对应表见附件2)。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旧版票据式样停止使用。用票单位使用已停用的财政票据,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换版工作,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和“验旧领新”等工作。
六、自2019年10月1日起,各级用票单位应按照“验旧领新”的规定,到同级财政办理已使用票据的核销、未使用票据的缴销手续,同时领用新版财政票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对已停止使用的库存旧版财政票据及时办理销毁手续。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票据核销、缴销以及领用手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用票单位收取费用。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宣传渠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宣传本次财政票据式样换版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新旧版财政票据平稳有序过渡。
九、医疗收费票据统一样式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
1.北京市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2.北京市财政机打票据新旧式样对应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