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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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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11024日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调整为:

一、拟处应补缴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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