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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调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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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了深入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助力“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调减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的9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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