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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相关规费农网还贷资金

财政部
关于继续做好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3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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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4号),2007年继续执行农网还贷资金政策,该项政策随着相关领域体制改革进程适时取消。现就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和《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3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原则上继续按照财企〔2001〕820号文件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应严格执行对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统一纳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范围,不得随意减免。

三、缴库比例。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等八省市继续按照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文件执行;从2007年起,陕西省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调整为中央41.34%、地方58.66%。

四、缴库方式,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执行。

五、请各有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7年农网还贷资金征缴和清算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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