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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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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现将厦门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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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意事项

      (一)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

      (二)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根据新社平工资(5814元)进行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标准的,可通过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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