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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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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安排,结合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类型分为2档: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5元;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95元。

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度同步增加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二、集中预缴时间和缴费方式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为2020年10月10日至12月15日。

参保人员可通过“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微信小程序自行缴费,也可以到所属代办单位通过现金或扫码缴费。

三、参保缴费的代办单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缴费的代办单位。

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参保、缴费的代办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缴费的代办单位。

四、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3类人群。其中,成年居民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未成年居民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学生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市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居民一样可以缴费参保。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如有医疗参保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相应医保经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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