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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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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事项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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