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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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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工作部署,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协商,决定从2017年起将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非营利组织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各市、县(市、区),即对省级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公布,不再报省级审定。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要求仍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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