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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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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及时公示发改部门告知的征收标准。

三、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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