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0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税函〔2020〕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30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安徽省税务局将于12月1日开展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试点。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期从12月15日延长至12月21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申报期延长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