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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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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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