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基工程—房产税(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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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简介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一节 房产税纳税人</span>第一节 房产税纳税人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二节 房产税征税范围</span>第二节 房产税征税范围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三节 房产税税率</span>第三节 房产税税率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四节 房产税计税依据</span>第四节 房产税计税依据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五节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span>第五节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节 房产税税收优惠</span>第六节 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二、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五、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六、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七、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八、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九、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十一、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十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十五、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十六、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十八、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征
十九、小型微利企业房产税减征
二十、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一、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二十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三、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二十四、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六、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七、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八、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十九、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三十、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二、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三、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三十四、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三十五、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六、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七、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九、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四十、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四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四十二、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四十三、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四十四、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四十五、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七、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八、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九、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十、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十二、房改后房产税征免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七节 房产税纳税申报管理</span>第七节 房产税纳税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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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一)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二)产权出典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小知识】

出典通常是指房屋出典,即承典人将房屋典价支付给出典人之后,可以占有或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典期之内出典人同样可以享受房屋所有权,此外,出典人可以在典期未满之前将典价还给承典人赎回房屋,若逾期不赎回则丧失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人(即房主)称为出典人,承典人则是指支付现金或实物取得房屋支配权的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急需用资金但又想日后赎回保留产权,一般会选择进行出典。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意思是承典人在不交租金的前提下占有或是使用出典房屋的权利,出典人在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获得一笔资金使用的权利。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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