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一)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二)产权出典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小知识】
出典通常是指房屋出典,即承典人将房屋典价支付给出典人之后,可以占有或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典期之内出典人同样可以享受房屋所有权,此外,出典人可以在典期未满之前将典价还给承典人赎回房屋,若逾期不赎回则丧失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人(即房主)称为出典人,承典人则是指支付现金或实物取得房屋支配权的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急需用资金但又想日后赎回保留产权,一般会选择进行出典。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意思是承典人在不交租金的前提下占有或是使用出典房屋的权利,出典人在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获得一笔资金使用的权利。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