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基工程—房产税(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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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简介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一节 房产税纳税人</span>第一节 房产税纳税人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二节 房产税征税范围</span>第二节 房产税征税范围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三节 房产税税率</span>第三节 房产税税率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四节 房产税计税依据</span>第四节 房产税计税依据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五节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span>第五节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六节 房产税税收优惠</span>第六节 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二、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五、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六、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七、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八、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九、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十一、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十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十五、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十六、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十八、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征
十九、小型微利企业房产税减征
二十、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一、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二十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三、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二十四、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六、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七、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八、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十九、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三十、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二、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三、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三十四、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三十五、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六、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七、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九、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四十、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四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四十二、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四十三、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四十四、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四十五、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七、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八、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十九、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十、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十二、房改后房产税征免
折叠 <span style='color:#000000'>第七节 房产税纳税申报管理</span>第七节 房产税纳税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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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房产税纳税人具体口径

(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号

(二)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

(三)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四)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二条

(五)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三条

(六)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

(七)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三

(八)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五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十)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02号

(十一)【山西口径】

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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