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征收的地域范围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既包括地级市,也包括县级市。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一条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
(三)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九条
【山西口径一】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二条
【山西口径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中型企业开征房产税的通知》(〔87〕晋政函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