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 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税收征管是落实税收政策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抓手,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都采用了信息化手段“以票控税”的措施。为配合营改增各项税收制度的执行,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如期顺利实施,本次在发票使用和开具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新的变化,甚至是突破,既涉及纳税人自开发票,也涉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既涉及机构所在地国税局,也涉及项目所在地国税局;既涉及国税局,也涉及地税局。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类型,明确了发票使用的种类和范围。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还扩大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将发票使用和开具的有关问题讲解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相关背景
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背景。
1994年我国确立了新的增值税制度,加上近几年推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与大部分开征增值税的国家相同,我国的增值税也实行“凭票扣税制”,即纳税人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税款。这一制度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更重要的是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核算,符合我国的国情、便于实施,客观上还有增值税链条购销双方通过发票相互制约维护税基的优点。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税制改革实施初期,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倒卖、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大案要案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威胁到新税制的实施。我国实行增值税制度必须依靠强大、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作支撑,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为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关键所在。为了有效遏止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的涉税犯罪势头,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害,国务院领导同志曾亲自指导和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事宜,决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人民币管理,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专门印制,并对发票造假以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采取直至极刑的严厉惩治措施,同时要求我们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1994年开始,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开始着手建设,2003年7月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覆盖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税工程二期的建立,对防范和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依托该系统实现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闭环管理,有力打击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保障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未能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管理系统。二是未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全部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技术上只能采集数字,不能采集汉字如购销单位、货物品名等),并且按月采集数据的时效性也难以满足管理的需要。这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管理漏洞进行各种不法活动,甚至铤而走险的问题日益突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买卖真发票、填写假内容、骗取抵扣款。比如,加油站利用个人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机会,与其他企业或通过中介交易,对外开具销售铁矿石或其他货物的发票用于骗抵国家税款。这类问题,仅靠税务人员进行人工核对堵漏,特别是异地人工核对堵漏是很难解决的。粗略估算,每年流失税收上千亿元。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营业税和营业税发票将终结使命,纳税人将全部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大量生活类服务业下游受众一般是个人,而个人往往又不索取发票,这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剧真票假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利用信息化手段彻底解决“发票乱象”提供了机遇。随着国家经济结构重大战略性调整,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增值税纳税人户数急剧增加,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量及大厅办税压力激增,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近年来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广大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办税需求。这些变化使得现有的系统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需要,有必要与时俱进,对现有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升级,打造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以及所有发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发票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抓住营改增全覆盖的重要机遇,经反复研究论证,提出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和全面升级,建设推广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工作方案。2014年6月,税务总局决定着眼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和增值税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升级现有增值税发票系统,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和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的增值税发票系统整合升级为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一体化管理架构。“一个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散户),覆盖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以完整、准确、及时的发票数据为抓手,强化税源管理、风险控制,为宏观分析决策提供依据,为税制改革保驾护航,便民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税收现代化水平。
建设推广新系统意义深远,是利国利民利税的大事好事,是总局的重点工作之一,使增值税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取得了革命性的变化,为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将为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推行到位后将使假发票难以立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减负明显;实施营改增扩围将更为顺利;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总局决定2015年起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我局工作计划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新系统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目前新系统已开发完成的主要功能及创新亮点有:
(一)一个系统两个覆盖
新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及所有增值税发票。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体化系统管理,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纳税人档案库,覆盖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新系统实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通过一个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2016年6月底前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5种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彻底解决了增值税管理中税务机关掌握的发票数据不完整不及时、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法分子篡改发票信息、虚开发票等税收征管的难题。
(二)全程网络化办税
新系统推行后,纳税人发票申领、开具、验旧、缴销、报税、查验、办理红字发票手续、系统升级以及纳税申报等大部分办税事项均可通过网络实现,避免了到办税服务厅排长队、来回跑的麻烦,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新系统的推行也是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营改增将使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户数增加1000 多万户。尤其是考虑到办税服务厅的容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倍扩展,改为网络运行后,将较好解决工作量激增与税务机关人手、场地紧张的矛盾,助推营改增扩围顺利实施。
( 三)建立发票电子底账库
新系统的核心就是建立了及时、完整、准确的发票电子底账库,即开具发票信息库。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全票面信息(包括所有汉字和数字内容)实时加密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发票电子底账库,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开票数据实时跨省异地推送,实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票票比对、票表比对管理。有效解决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全面提升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 四)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新系统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快速有效的征管手段。税务机关可实时采集、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及时分析发现开票异常、申报异常的疑点纳税人,并调整其离线开票参数控制,通过网络远程控制纳税人端税控系统,暂停其发票开具,快速处理,防范税收风险。
(五)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
新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数据,向受票方及相关第三方提供普通发票数据查验服务,实现发票“真票真开”,有效解决虚假发票泛滥问题,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系统已经在北京、上海等部分地区试点,近期将全国推广。下一步,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纪检人员可通过电脑、手机进入查验系统,实时便捷地对每一张发票信息进行查询、查验和核对。
(六)大数据分析应用
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涵盖全部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信息,税务部门可实时采集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交易商品名称、交易金额、数量、单位等内容的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的全票面信息,能够客观、快捷、方便、真实反映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发展和物流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能够掌握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基本数据及动向,从而强化税源管理、风险控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应用,可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为真实、全面、详细的数据支持。
(七)数据安全可靠
新系统实现了纳税人网上办税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和发票数据加密验签,税务机关采集传输的发票数据、申报数据均为加密安全数据,保障纳税人网上办税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篡改、盗取;同时可防范税务机关内部人为篡改、删除数据的内控风险,满足税务机关内控机制建设的要求,强化廉政建设。
(八)为推进发票无纸化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系统的推行为推进发票无纸化应用创造了条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5年4月1日起新系统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推行工作原则,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的顺序开展推行工作,推行工作稳步推进,扎实有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已全部完成,实现了新系统对一般纳税人的全覆盖。全国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系统的推行工作也已全部完成。推行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圆满完成了总局既定的推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所有的发票都属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既是商事凭证,也是计税凭证,承载了方方面面的许多功能。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税款抵扣功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具有一个系统开具多种增值税发票功能,方便从事兼营多种应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发票开具,可以满足营改增纳税人的不同开票需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由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无法抵减税款,需日后发生应纳增值税后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部分纳税人认为增加了其负担。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明确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暂可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票。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为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卷式普通发票的需要,新系统增加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功能。但是由于税务总局需要组织对拟新启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需 2016 年下半年才能启用。因此为保障营改增如期顺利实施,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现有国税卷式发票。针对各地国税局现有卷式发票式样略有差异问题,各地可将卷式发票票样交税务总局技术部门,组织税控系统研发单位调整卷式发票打印模版,实现新系统全票面信息采集,由于卷式发票票面尺寸较小,纸质发票票面只打印部分内容,如只打印税额合计及价税合计,而不需打印发票中每一栏的税率。
(四)2015 年 3 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39 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些行业存在开具发票的特殊需求:比如公园、博物馆等现用的门票基本上都属于个性化的定额发票,有些还制成了含邮资可邮寄使用的明信片,而且基本均由纳税人自印,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每年门票使用数量巨大。再比如提供路边停车服务收费,基本上使用停车收费专用的定额发票,面额从 0.25 元、0.5 元至 50 元、100 元不等。还比如,目前提供过路(过桥)服务收费,开具的发票有定额发票和机打发票两种。过路(过桥)服务收费开具发票的效率上有很高的要求,必须保证车辆通行效率,避免因开具发票时间过长造成车辆拥堵现象。而且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经营模式各有不同,税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普遍不记名、无税控。针对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些行业存在开具发票的特殊需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号)规定可继续使用的普通发票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广应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通过新系统开具,原代开普通发票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等票种不再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可以及时完整采集所有开票信息。《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发〔2016〕145 号)规定,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六)关于营改增税制转换过程中,普通发票衔接问题,各地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广大纳税人都很关心。部分地税局库存的营业税发票还较多。税务总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了普通发票衔接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一定时期,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营改增税制转换过程中,还有一些发票使用的特殊情况,比如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因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处理问题。对此,明确可于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对于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没有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期限要求。
(七)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具备了发票会计档案电子记账的条件。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不仅可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节约社会资源,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便于税务管理和大数据应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票开具更快捷、查询更方便。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据北京市某电商企业测算,其每年可节约相关费用 4000 多万元。二是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消费者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电子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在凭电子发票进行相关售后维修服务时,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下载或打印,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和保存不便的缺陷。三是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违规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中已将“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列入下一步工作重点。2015 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委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扫除了制度障碍。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2015 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4 号),自 2015年 12 月起全面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告还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三部分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 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四部分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 2016 年 2 月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平稳顺利。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6年 5 月 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营改增纳税人及新办纳税人,按照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营改增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编码试点纳税人,应于 5 月 1 日前完成系统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 8 月 1 日前分批完成系统升级。
税收编码分为税收分类编码和企业自定义代码。企业自定义代码由 10 层 20 位数字构成。税收分类编码以统计部门的产品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基础。涵盖包括本次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征收范围。兼顾现行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政策:适用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消费税、其他特殊管理政策。编码由 19 位数字构成,分篇、类、章、节、条、款、项、目、子目、细目 10层,共计 4140 项。
(1)5 大类:按货物、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归类;
(2)4140 项:3487 个明细开票项,653 个汇总项;
(3)829 个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特殊管理要求;
(4)76 个消费税管理政策;
(5)对应 2.8 万个统计局的产品和劳务。
货物和劳务分类编码表由总局统一维护,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变动。纳税人不得修改目前总局已有的编码,允许纳税人自行修改的编码,只能是在现有商品和服务分类再细分的情况下,在已有编码基础上增加下一层编码,纳税人自行增加的编码为系统自动赋码,如:包装饮用水(1 03 03 0704),纳税人可以在这个基础增加为1 03 03 07 04 01 代表农夫山泉 ,1 03 03 07 04 02 代表雀巢纯净水。税务机关做后期开票量统计分析时,按照“纳税人识别号+总局编码+纳税人增加编码”为要素采集并统计数据。除特殊纳税人可以按汇总项开票外,其他纳税人在开票时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
目前只有电信服务及总局明确的其他服务,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开票,具体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货物和劳务分类编码由19 位代码组成 ,分10 级 ,第1 层为货物和劳务分类代码 ,1 位数字 ;第 2 至19 位 每2 位为一级。
税收编码系统涉及税务端和企业端。
需求
(1)增强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能力,大数据应用;
(2)编码与海关代码、统计部门的产品代码及行业代码等挂钩,具有比对和统计分析功能;
(3)编码编制留有空间,相关功能逐步完善。
(1)纳税人一次性维护,日常开票时自动调用编码的方式,不改变纳税人日常开票习惯,不影响纳税人开票效率;
(2)编码维护提供多方式选择,配有关键字索引和模糊查询功能,并有随机说明,方便纳税人查阅及选用;
(3)编码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挂钩,有助于纳税人防止错用税率。变动情况
(1)货运税控系统增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管理模块;
(2)防伪税控系统增加税收编码查询同步模块和数据库中增加税收编码字段;
(3)电子底账系统增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查询模块,在后期增加统计分析功能模块。
(1)增加编码赋码功能;
(2)除电信企业外,其他纳税人不允许按大类汇总开具;
(3)折扣、折让、价外费用没有单独编码,需按实际商品和服务编码开具发票;
(4)将原票面上的税率为*的几种情形,细化为“0%”、“免税”、“不征税”,进行区分。
注意:企业端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升级只涉及开票软件的升级下一步工作打算:全面推行税收编码;对已使用税收编码的纳税人进行编码情况、税率执行情况、优惠执行情况、重名分类情况的跟踪分析;初步探索开展带编码增值税发票的后续应用;针对税收编码的宏观分析;针对税收编码的风险管理。
(二)差额征税开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政策解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例如:某纳税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扣除额 80 万元,征收率 5%。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额征税票样
(三)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 月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 )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四)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例如:某个体户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 1 万元。
原营业税= 10000×1.5% = 150 元
现增值税=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额= 10000-142.86 =9857.14 元
1.5% 征税票样
(七)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第五部分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变化
为配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在原有发票管理制度基础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相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甚至是突破。
( 一)代开机关的变化
1.按照《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发〔2016〕145号)有关规定,为保证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二)代开对象的变化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营改增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三)代开发票票种的变化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全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等票种不再使用。
( 四)代开发票增加特殊的计税方法
1.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 征收。
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 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 含税销售额/(1+5% )×1.5%
金额= 价税合计- 税额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 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际预缴税款可能会不等于发票票面注明的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 区 ) 提供建筑服务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政策解读】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 100 万元,分包款为 40 万元。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 万元-40 万元)×3% /(1+3%)=17475.73 元
其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100 万元×3% /(1+3%)=29126.21 元
第六部分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发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识别专用发票信息真伪。发票是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记录凭证,承载着商业活动的基本信息。经过专用发票认证,税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可以有效识别假发票,防范和打击专用发票违法犯罪。
二是采集纳税人用于申报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可以抵扣税款,具有金钱符号的性质。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倒卖、虚开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实施发票认证后,纳税人必须将从销售方获取的进项发票拿到税务局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或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认证是防范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办税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全国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亿份,发票认证已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最繁重的工作之一,同时纳税人往返税务局,要花大量时间、精力进行发票认证后才能准确申报纳税,由于要逐张发票确认,工作量大,往往在申报期造成办税服务厅排队和拥挤。税务部门也在不断简化办税流程,提供自助办税设施,提高税收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税。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决定自2016年3 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 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查询 、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 政策解读】
取消发票认证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方案》提出,要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税务总局细化改革措施,深入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焦点,推出 10 类 31 项便民办税举措,逐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就是其中重要一项改革措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为取消发票认证提供了条件。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将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纳入管理范围,实现购销单位、货物品名等发票全要素信息自动实时采集,形成所有发票的电子底账库。用于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发票只需与电子底账自动比对,便可确认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免去了以往纸质发票必须逐张扫描后解密认证的繁琐程序,特别是解决了有些发票由于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等原因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难题。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已覆盖全部一般纳税人,具备了取消专用发票认证的基础条件。试点的顺利推行确立了取消发票认证的可行性。2015 年12 月,税务总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试点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纳税人无需配备扫描仪,只需登录税务局官网的“发票免认证”系统,即可申报抵扣,还可以实现多张发票批量确认。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销售方开具给纳税人的所有发票信息一目了然,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有利于征纳双方减负增效。一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以往办理发票认证,纳税人需要往返税务局进行认证,即使购买扫描仪等设备,也要逐张扫描,一些大企业每月需要认证的发票多达几万张,需要专人承担此项工作,工作量巨大,费时费力,遇到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仍需前往税务局排队识别。取消认证后,纳税人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办税更轻松、更便捷。二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一方面,发票在邮寄、传送过程中,容易造成票面毁损,影响发票正常扫描,甚至无法认证,给纳税人带来麻烦。另一方面,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经济纠纷、办税人员生病等特殊情况,会造成纳税人未按期认证发票,无法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取消认证后,进项税发票无需扫描,实时比对,没有漏抵的问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三是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窗口办税工作量。认证高峰时办税服务厅的拥挤排队现象已成为历史。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大厅压力,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 B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此次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8 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第一部分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背景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号,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以及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对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讲解说明如下:
第二部分 代开发票部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申请代开发票的 , 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 、可连通网络 、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 ,县 ( 区 )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 , 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 政策解读】
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保证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部分地区地税局委托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代征营业税并代开营业税发票。为保障营改增平稳顺利实施,明确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三部分 代开发票流程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等有关规定,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基本流程是:
一是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国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二是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三是代开窗口领取增值税发票。
四是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向征收岗申报缴纳税款。
五是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将纳税人税款缴纳信息及申请开票信息同步至增值税税控系统,代开岗代开专用发票。
六是代开发票岗将开票信息回写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发票验旧,可再次领取发票。
七是代开发票岗通过内网实时向电子底账系统上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 , 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 位,第11 位为 “D D” ”,其他编码规则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9 号)规定编制。
【 政策解读】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 15 位,第 11 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 号)规定编制。139 号文件规定: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为 15 位,打印在增值税发票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位置上。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并保证编码在本省范围内的唯一性。前八位为代开单位税务机关代码(按照信便函〔2004〕136号文件要求统一编制)的第 2-9 位码,第九位、第十位固定为“D”“K”(代开发票标志,大写字母),第十一位至第十四位以地市为单位按顺序编制,第十五位使用《代开税务机关15 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计算得出。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 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 , 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 ,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政策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文件规定: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是指,税务机关将开票人的名称、编码、开票种类、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离线开票参数等信息载入税控专用设备,发生信息变化的还需要作变更发行,注销设备时需要作注销发行。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国税局发行时要充分考虑地税局代开发票实际情况,设定最高开票限额和离线开票参数。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区二手房交易,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单张发票开票金额需要超过一千万元。同时还要考虑网络等情况,设定一定的离线开票金额和离线开票时间。发票提供 :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 政策解读】
国税局、地税局代开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提供发票。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 ,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 ,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 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 “ 代开 ” 字样。
【 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 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 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 ,以备发票扫描补录 ;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 , 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 ;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 政策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 “ 税率 ”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 税率 ”栏自动打印“ ***”;
【 政策解读】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金额=价税合计-税额
例如: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 1 万元。
原营业税= 10000×1.5% = 150 元
现增值税=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额= 10000-142.86 =9857.14 元
减按 1.5% 征税票样
2. “ 销售方名称 ” 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
3. “ 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 ” 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4. “ 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 ” 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电子税票号码 ( 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
【 政策解读】
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举例:(161)京地银 11010781。电子税票号码是指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
5.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政策解读】
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6.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或含税评估额 ) 和扣除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 “ 差额征税 ” 字样。
【 政策解读】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如:某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 100万元,扣除额(房屋原值)80 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 - 800000)×5% = 10000 元
增值税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 /(1+5%)=9523.81元
金额= 1000000 - 9523.81 = 990476.19 元
适用差额征税票样
7.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 “ 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 ”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 ,“ 单位 ” 栏填写面积单位。
8.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 , “ 金额 ” 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 , 备注栏注明 “ 核定计税价格 , 实际成交含税金额 X XX X元” ” 。
【 政策解读】
例如:某个人销售商品房含税销售额 80 万元,核定计税价格 100 万元,征收率 5%。
原营业税= 1000000×5%= 50000 元
现增值税= 1000000×5%/(1+5%)= 4761.90 元
金额= 1000000-4761.90= 995238.10 元
核定计税价格票样
填写增值税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1)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2)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3)单价、数量、金额项目,填写其中任意两个数值,开票系统会自动计算第三项的数值;
(4)特殊情况,可以不填写单价和数量,只填写金额即可开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中各项信息可输入最大字符数。
开票数据上传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上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
发票再次领取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 , 发票抄报税后 , 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 , 再次提供发票。
第三部分 风险管理
(一)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按照国税局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 地税局应加强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
( 二)日常信息比对
地税局应加强内部管理 , 每周将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 ,发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 三)事后信息比对
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工作安排 , 提取地税局征收税款信息与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 ,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 政策解读】
“先税后票”是代开专用发票的重要原则,即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才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并且缴纳税款金额应与代开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金额相等。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代开发票制度,采取信息化手段与人工核对相结合的方式,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第四部分 其他问题
税控专用设备问题 :2016 年4月5日前 ,各省地税局将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数量告知省国税局。4月 月8日前,各省国税局将需要初始化的专用设备数量通过可控 P FTP 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4月 20 日前 ,各省国税局向地税局提供税控专用设备。代开发票培训: 2016年 4 月25 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税控系统安装维护 : 国税局负责协调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安装及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