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电子税务局操作:
【操作步骤】
1.首页点击【证明开具】业务按钮,选择“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进入,如图
2.根据查询条件必填项录入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查询”按钮,如图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该事项为“最多跑一次”事项,已实现“全程网上办”。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自然人 |
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 |
- |
- |
无 |
查验后退回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查验后退回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