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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发布日期:2021/9/29 10:06:52  来源: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山西电子税务局操作规程  预览:5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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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电子税务局操作:

【操作步骤】

1.首页点击【证明开具】业务按钮,选择“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进入,如图


2.根据查询条件必填项录入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查询”按钮,如图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该事项为最多跑一次事项,已实现全程网上办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原件/复印件

纸质版/电子稿

签名签章

操作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

原件

-

-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

原件

纸质

-

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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