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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题
发布日期:2024/10/22 16:34:19  来源:  预览:1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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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感谢支持与配合!

联系人:王瑞

电子邮箱:sx4065776@126.com

电话:0351-20240250351-4065776(兼传真)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41号

邮编:030006

 

附件 1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4 年 10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 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

 

类别

取用水类型

适用税额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地表水(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取用水

0.05

0.1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0.05

0.1

城镇公共供水

0.5

0.5

特种取用水

5

10

其他取用水

1

2

 

地下水(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取用水

0.2

0.4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0.2

0.4

城镇公共供水

2

2

 

特种取用水

20

40

其他取用水

4

8

 

 

 

 

其他用水

水源热泵(元/立方米)

1.4

2.8

疏干排水     (元/立方米)

回收利用

1

-

直接外排

1.2

-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0.005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0.002

-

二、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 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 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 2 倍征收;

( 二)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 20%至 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 2.5 倍征收;

( 三)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 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 3 倍征收。

(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 3 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 2024 年 12 月 1日起实施。

 

附件

现行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取用水户

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居民

0.5

特种行业

3

其他行业

0.7

 

 

地表水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05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0.05

特种行业

5

其他行业

1

 

 

 

 

 

 

 

 

 

 

 

地下水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1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0.1

 

非超 采区

特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10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30

其他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2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6

 

超采区 2倍)

特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20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60

其他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4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12

 

严重  超采  3倍)

特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30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90

其他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6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18

 

 

 

 

其他用水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0.002

疏干排水单位 和个人

回收利用疏干排水

1

直接外排

1.2

地源热泵使用者

回用水

0.6

直接外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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