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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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4 年 10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 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
类别 |
取用水类型 |
适用税额 |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
|
地表水(元/立方米) |
农业生产取用水 |
0.05 |
0.1 |
|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
0.05 |
0.1 |
||
城镇公共供水 |
0.5 |
0.5 |
||
特种取用水 |
5 |
10 |
||
其他取用水 |
1 |
2 |
||
地下水(元/立方米) |
农业生产取用水 |
0.2 |
0.4 |
|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
0.2 |
0.4 |
||
城镇公共供水 |
2 |
2 |
||
|
特种取用水 |
20 |
40 |
|
其他取用水 |
4 |
8 |
||
其他用水 |
水源热泵(元/立方米) |
1.4 |
2.8 |
|
疏干排水 (元/立方米) |
回收利用 |
1 |
- |
|
直接外排 |
1.2 |
- |
||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
0.005 |
- |
||
火力发电企业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
0.002 |
- |
二、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 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 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 2 倍征收;
( 二)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 20%至 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 2.5 倍征收;
( 三)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 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 3 倍征收。
(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 3 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 2024 年 12 月 1日起实施。
附件
现行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取用水户 |
适用税额 |
||
城镇公共供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居民 |
0.5 |
|
特种行业 |
3 |
|||
其他行业 |
0.7 |
|||
地表水 |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
0.05 |
||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
0.05 |
|||
特种行业 |
5 |
|||
其他行业 |
1 |
|||
地下水 |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
0.1 |
||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
0.1 |
|||
非超 采区 |
特种 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1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30 |
|||
其他 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 |
|||
超采区 (2倍) |
特种 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2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60 |
|||
其他 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4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12 |
|||
严重 超采 (3倍) |
特种 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30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90 |
|||
其他 行业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
6 |
||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
18 |
|||
其他用水 |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
0.005 |
||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
0.002 |
|||
疏干排水单位 和个人 |
回收利用疏干排水 |
1 |
||
直接外排 |
1.2 |
|||
地源热泵使用者 |
回用水 |
0.6 |
||
直接外排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