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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题
发布日期:2025/1/6 22:37:36  来源:  预览: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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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4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按照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增值税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江苏、河北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增值税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突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建议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单位建议,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相关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增加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增加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草案第十六条对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有的提出,在规范税收立法授权的同时,也要为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机调控留出适当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认定)、第十二条(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况)、第十六条第二款(扣税凭证范围认定)、第十七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兜底情形认定)、第二十九条(税款预缴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一条(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等条款中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性规定,调整或者明确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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