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文涛
近日,不断有网友通过微信、QQ等方式,询问诸如“房开企业的钻探、设计、审图等等有关费用的发票要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之类的问题。
这类问题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以2016年70号公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表述,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应取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其实,在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中,就已对此作了规定,不管是自行开具还税务机关代开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那么,究竟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项目呢,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具体来讲,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也就是说,凡是接受上述建筑服务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应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会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风险;同时,对于开具方的建筑企业也是如此,会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
回到这位网友咨询的“房开企业的钻探、设计、审图等等有关费用的发票要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钻探业务应当属于建筑服务范围。至于设计,根据提问的语境来看,应该是问的工程设计,那么就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同样,审图即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服务”,因此,设计、审图不属于建筑服务。
由此也可见,并非与建筑工程有关联的业务就都是建筑服务的范围,需根据具体业务进行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