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
(一)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项目按照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住宿业、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2018年5月1日以后转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征收率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第(二)情形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务机关代开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符合以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
(七)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