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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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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






























优惠幅度

政策说明

政策依据

1

2008-01-0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已作废)

2

2010-01-01——2011-12-31

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上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3

2012-01-01—2013-12-31

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4

2014-01-01——2016-12-31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优惠幅度

政策说明

政策依据

5

2015-01-01——2017-12-31  

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6

2015-10-01——2017-12-3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1、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7

201701-01——2017-12-31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优惠幅度

政策说明

政策依据

8

201801-01——201812-31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9

2019-01-01——2021-12-31  减免税性质代码:0404992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10

2021-01-01——2022-12-3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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