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税三〔1989〕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1-13 【字体:

注释: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本文第三点“货物运输合同(货票、单据)应按……装订成册以备检查。”;第四点“对财产(货物)保险合同……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投保金额不足3,300元的免征印花税)。”废止。

广州港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对你局(包括代表承运各方)与货主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及代合同使用的单据(广州港务局水路货物运输货票),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有代办保险业务的,对华物运输货票,同时也具有保险合同的效力,应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规定精神,对你局(包括代表承运各方)应纳印花税凭证(单据)采取汇总交纳办法。同时委托你局下属各单位代征在你局办单的托运方的印花税。

有关汇总交纳和代征印花税的范围、计征方法明确如下:

一、你局下属各单位是书立货物运输(指车、船运输)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承运方的当事人,其应交纳印花税,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办法汇总交纳,每期定为一个月。

二、你局属下各单位为受托代征托运印花税的代征人,负责托运方货物运输凭证(货物运输货票)及货物保险合同(运输凭证代保险单据)代征印花税的工作,其代征税款同样采用汇总缴纳办法,汇总缴纳期限为一个月。

三、货物运输合同(货票、单据)应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税,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运费收入不足200元的免贴花)。应纳印花税额写在货票的运费收入栏下空白格内,并填写“代征印花税”字样,据以向托运方和航运双方收取印花税款。你局应交纳的印花税以同样办法汇总后交纳。汇部交纳的印花税,应于月终后十五日内将税款汇总缴纳入库。并按规定将应税凭证(单据)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四、对财产(货物)保险合同应按货票中列明的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计纳印共税,税款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即投保金额不足3300元的免征印花税)。应纳印花税额填定在货票的港口费栏保险费项下的空白格内,并填写“代征保险合同印花税”字样,据以向托运方收取印花税款。月终后十五天内将税款汇总缴交入库,并把代征汇总缴纳的税款金额,在向保险公司结算保险费的单据中注明。凡不办理保险的单据,可不代征财(货物)的保险合同的印税。

五、对货主自租船的沿海出口货票,在客方(航方或货主)凭租船合同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检查其租船合同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就未贴花的,委托你局属下有关单位代征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合同上有运费金额的按运费计征印花税,没有运费额的按标准运费计征印花税。

六、为了简化贴花手续,由税务机关核发给你局属下有关单位“货物运输、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完税专用章”,用于盖在托运和承运双方的货票(财务报销联)上,以代替贴花:凡未真写代征印花税金额及加盖印花税专用章的货票(运单),不能作为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当地税务机关随时可以查补印花税。凡不代征保险印花税的凭证,把印章中“财产保险合同”字样用笔划掉。

七、局属各单位对代征找运方印花税,按月汇总向经管税务机关缴纳后,即由经营税务机关以退库办法支付8%代征手续费。

八、你局所属单位应纳印印花税和代征货物运输合同和财产(货物)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自经营税务机关发给印花税专用章之日起执行:由经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具体手续。

以上通知,请转知你港所属单位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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