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税三〔1989〕2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29 【字体: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这部分资金是保证国家物资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特种储备资金,由经管税务部门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后,对其资金几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 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对其各类合同、产权转 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三、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等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四、凡修 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其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对已履行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的金额与合同的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五、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六、税人把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副本应另贴花。

七、行同业拆借应包括: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拆借。

八、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数额;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九、对各作各价的来料加工合同,应就企业的加工费收入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十、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本贴花五元。

十一、跨地区经营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就在其营业所在地缴纳印花税;报账单位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由其上级核算单位统一贴花。其他帐簿在所在地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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