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3-3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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