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晋财税〔2021〕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6-2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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