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7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