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2 【字体: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