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01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川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适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