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财库〔202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15 【字体: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文件要求,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由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是指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依规归档保存。

2022年底前,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查验、核销、入账、报销和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进全国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和电子缴款书汇总、共享和反馈。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电子缴款书开具。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书,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对确需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在向缴款人征收款项后,依规通过非税系统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电子缴款书具体管理流程见附件1。

(二)加强数字证书管理。合法的电子缴款书须包含单位、财政电子签名,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数字证书管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缴款书法律效力。中央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其版式文件中的单位印章图片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原则上采用“执收单位全称+电子缴款书专用章”字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完善查验服务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站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缴款人和用票单位自主、及时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对于中央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和用票单位可登录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网站(http://fssj.mof.gov.cn)办理查验等服务,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电子缴款书服务体系。

(四)实行财政统筹管理。电子缴款书的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由财政部统一负责制定,票据号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所辖各级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实施管理,严格遵循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实现中央部门全覆盖。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中央部门电子缴款书全覆盖。财政部将根据工作实际,分批组织上线切换。为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请中央部门认真填写执收单位信息表(附件2),于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有序推进地方试点。选择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大连等6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收缴电子化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于2022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国库司),2022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工作。其余省份应主动跟进,2022年底前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与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使用电子缴款书,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切实保障,是新时期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具体要求。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期完成本部门、本地区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并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整体优势,切实优化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全面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二)完善制度。根据电子缴款书开具流程和管理要求,中央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电子缴款书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梳理、对照、修订和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办法,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全面实施和规范管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加强宣传。 中央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缴款人说明电子缴款书与纸质缴款书差异,不断提高电子缴款书的公众接受度。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应用和电子缴款书使用的整体宣传报道,扎实做好业务培训,提高非税收入征收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工作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流程

2.执收单位信息表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15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流程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的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具体要求参见《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管理流程如下。

一、赋码。财政部门向执收单位发放电子缴款书票号,保证票号唯一性。赋码模式原则上为执收单位开票时由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对确有需要的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后,财政部门向执收单位预发票号,执收单位按顺序使用。

二、生成。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仅有缴款通知功能),包含单位电子签名。缴款人持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收机构向财政缴纳款项后,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执收单位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执收单位具有业务系统的,可与非税系统对接,通过其业务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

三、传输。执收单位可使用非税系统自带的通知方式(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缴款书给缴款人;也可将电子缴款书下载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至缴款人。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缴款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查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子缴款书服务等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站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缴款人和用票单位自主、及时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

五、核销。执收单位应加强应缴与实缴信息核对,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书由财政部门自动核销。

六、报销、入账和归档。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的,应直接使用电子缴款书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无法使用电子缴款书数据文件入账的,可以电子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同时保存电子缴款书的数据文件。

 

 

附件2

 

 

 

 

 

执收单位信息表

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主管部门名称
(全称)

 

通讯地址

 

公文
交换码                                              

 

财务主管司局

 

非税业务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负责人

 

主管处室负责人
通讯方式

 固定电话:

 手    机:

主管处室经办人

 

主管处室经办人
通讯方式

 固定电话:
 传    真:
 手    机:

本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共计(  )个

序号

执收单位名称(全称)

非税系统单位编码

1

 

 

2

 

 

3

 

 

4

 

 

5

 

 

......

 

 

备注:1.中央部门本级负责执收非税收入的,应视同执收单位填报;
      2.本表盖章纸质版请交换至财政部(国库司收缴管理处),电子版请发送至czfswd@163.com;
      3.中央部门和执收单位上述基础信息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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