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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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逐步统一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尺度,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逐步统一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尺度,进一步优化川渝地区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发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从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川渝地区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明确、规范和统一。
(二)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予以档次划分、细化量化,最大限度压缩执法人员裁量空间,统一处罚口径,实现精确执法。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则处理,但按照本办法处理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