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天津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津财规〔2021〕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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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协作支援部门、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