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结算的规定
〔1987〕财税13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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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和结算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个别地方自行规定,对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管理,与国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抵触,应即纠正。
二、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中央、省属企业收入转移到市、地、县的部分,年终由省财政与市、地、县财政单独结算。市、地属企业收入转移到县的部分,年终是否单独结算,由各市、地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