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浙税三20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0-13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条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条失效。参见:浙地税发〔2007〕69号


各市、地、县财税局:

按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98号通知精神,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交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交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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