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

〔1993〕浙教计字第46号 〔1993〕财预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4-12 【字体: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除宁波所辖各县):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全党全民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十分重视,千方百计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省教育在总体上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培养中小学师资的师范教育,在办学经费、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困难还比较大,全省师范院校校舍“危”、“破”、“缺”的状况还比较突出,据统计,尚有危房10638平方米,占校舍总面积1.32%;破旧校舍约20.1万平方米,占校舍总面积的25%。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的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5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提高到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二、调整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分成办法。按“三税”总额3%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总收入,从1993年5月1日起分成办法改为:县(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85%留归当地财政;10%上交市(地)财政;5%上交省财政。市(地)本级的收入95%留给市地(其中10%用于本地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5%上缴省财政。上交省和市(地)部分专项用于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分别由省和市(地)教委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

三、国库报增设“2515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地方予算收入报表”分类合计第二栏“市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口径由原〔61-90〕改为〔61-91〕,第三栏“市县固定收入”口径由原(91-100)改为(92-100),教育费附加收入先全额列入地方预算收入报表,月末由市、地、县国库按市、县95%、省5%的比例进行调整,上交省5%部分,列入省级报表,上交市地财政10%部分,由县财政单独专项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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