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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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附件1
修改内容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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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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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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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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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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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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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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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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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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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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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县、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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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县(市)税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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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必要性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