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3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