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晋财税〔202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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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精神,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中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3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