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修改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30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税务局,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承包所得适用税率问题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对根据合同规定,经营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个人只拿工资性奖金的,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关于承包费用扣除问题

纳税义务人取得承包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承包项目的费用。如不能提供有效凭证,但确有负担费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实际情况,在50%幅度内核定扣除费用后,按规定征税。

三、关于中奖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等中奖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银行、邮政有奖储蓄的中奖收入,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一万元的,应全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和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省府同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县(市)税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2.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或年红息收入不超过二百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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