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 年基准税额的公告
川财规〔202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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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川渝之间协同一致的税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本公告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