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津财规〔202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16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2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退役军人局
2022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