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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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授权,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保持政策延续性,请示省政府建议对下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
上述政策由符合条件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申报享受。据统计,2021年上述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约5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