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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