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2〕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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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23〕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征的应扣减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