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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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23〕19号)。
注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2〕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授权我区决定的扣减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贯彻执行。
四、《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