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2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1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第4号)。


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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