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琼财税〔2022〕1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4-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3〕9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多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各市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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