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琼财税〔2022〕19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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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3〕8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多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各市县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