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2019〕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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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7〕41号)自201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