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地税发〔2010〕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01-14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并在《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释:对文中税务机关名称进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工会:

根据《工会法》规定,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上缴、返还。经研究,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第1季度、第3季度征期仍按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业务操作流程》(云工发〔2009〕19号)规定执行,即: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二、第2季度征期由原来7月1日—15日,提前至每年6月1日—15日;第4季度征期由原来12月1日—20日,提前至每年12月1日—15日。

三、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第2季度、第4季度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时,已计提工资总额的以实际发生额为计提依据,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若6月、12月尚未计提工资的,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差额部分由缴费单位在下一个征期自行调整,并在《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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