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市地税发〔2006〕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2 【字体: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个人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根据省局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规定,做好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辅导工作。通过宣传栏、办税大厅粘贴公告,印发宣传小册子,电视报纸专栏等形式,把工作做细做深人,持续广泛地宣讲相关政策和纳税人的权益,使征管工作针对性、时效性更强。要加强与财政、建设、房屋管理、房改, 银行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共同做好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〇O六年八月一十二日

 

抄送:市局各领导

遵 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 0 0 6 年 8 月 2 2 日 印 发

录入、校对:所得税科刘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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