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8-12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公告如下:

一、“合理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确认处理。

二、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处理办法。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2日

附件: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